331、骗领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金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骗取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金的,除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外,应当处以其违法所得20%的罚款。
332、本市哪里能办理失业保险业务?
答:深圳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办事机构窗口地址
市 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4楼失业保险处;
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3楼失业保险科;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失业保险科;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失业保险科;
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22区社保大楼失业保险科;
龙岗分局: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失业保险科;
盐田分局:深圳市盐田区深沙路112号建工大厦13楼失业保险科;
光明分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失业保险科。
坪山分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社保大楼失业保险科。
三、失业保险问题解答
333、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市执行何法规?
答: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各省市制定的地方失业保险条例,如广东省《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我市执行的是1997年3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334、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人数×40%。
335、失业保险费由谁来承担?
答:失业保险费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336、失业保险设立个人账户吗?
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全部进入国家共济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337、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失业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3.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5.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338、失业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1.失业救济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补偿和职业介绍的补贴;
5.市政府批准确支付的其他费用。
339、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40、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怎样计算?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341、失业员工在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可否一次性申领失业救济金?
答: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34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又重新就业,失业救济金怎么办?
答:首先要在申请失业救济金的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救济金的停领手续,方可重新参保。如果重新就业参保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缴交保险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并和前次失业救济金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4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领取救济金的时间?
答:失业救济金领完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344、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答:失业员工在申领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本人不需缴费,也不用再另办手续。
345、失业员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领取生活困难补助? “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五)失业保险(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wenda/11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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