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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永军: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及应对策略

 字体时间:2014-05-0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由于农民工群体与资本力量对比的悬殊差距,使得农民工权益缺失似乎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由于农民工群体与资本力量对比的悬殊差距,使得农民工权益缺失似乎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由此导致的农民工的不当表达行为以及“民工荒”背景下的“用脚投票”,给地方政府和产业资本都带来了相当程度的压力,促使政府要更加积极主动,企业也要严格自律,从而最大程度地改善农民工的权益缺失状况。

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以80后、90后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进城务工的年轻农民群体,又称为第三代农民工,与以前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体现出“三高一低”的特点:三高是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一低是工作耐受力低。虽然他们暂时脱离了农村生活和工作在城市,尽管他们大多数人缺乏农耕经验似乎与农民的身份不相符,但其农民的烙印依然无法摆脱,导致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主力军,他们大都在城市里从事着超强度的劳动,用自己的汗水换来低廉的报酬,工作和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之中,并且还要时常面对城市人的冷漠和歧视。所谓的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如果不重视和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势必会导致一系列复杂社会问题的产生。当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连最基本的工资拖欠问题都一直悬而未决,中央到地方开展的声势浩大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就是鲜活的证明。作为一个处于社会底层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权益维护状况的确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的表象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但源于在用人制度上过于强调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使得现阶段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存在很多缺失:

1、劳动技能培训机会匮乏。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 10.7%,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5.6%,二者均没有参加过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高达69.2%。由上述统计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尚缺乏接受技能培训的意识。当然,培训资金的缺乏以及学习能力不足也是影响他们参加技能培训的重要因素。由于受到原有知识结构的限制,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安全常识,导致其劳动权利经常受损,并且增加了其维权难度。

2、工作时间过长违反了《劳动法》。我国《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据国家统计局2013 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 25.4天,每天工作8.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更有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1]。从职业层面上讲,新生代农民工是工人;从地域上讲,他们是市民,但是其法定身份仍然是农民。

3、工作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份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影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安全的隐患众多,其中36.5%的人从事着高温和低温作业,41.3%的人的工作环境存在噪音严重超标的问题,还有36%的人的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但是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为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却少之又少。由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很多企业往往以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最高目标,千方百计地降低生产成本,忽视了对农民工工作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这种安全隐患的存在也来自于农民工本身对危险因素的重视程度不够,他们往往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属性了解得不够透彻,因此没有向企业提出相应的安保措施,自己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这些潜在的危害。

4、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占43.9%。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成长环境相对较好,缺乏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责任心也相对较差,往往存在好高骛远的倾向,频繁更换工作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种流动性较强的就业模式产生了“摩擦性失业”,不利于他们熟练掌握一门工作技能,同时也造成了用工单位对他们采取不重视的态度,不愿意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缺乏劳动合同的保护,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增加了维权成本,甚至出现即使最终胜诉但赔金额不足以支付维权花费的现象,权衡之下只得无奈地放弃维权,劳动就业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的问题表面在很多方面,但按照马克思的权利理论以及英国法理学家边沁的法律权利论,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

1、制度与市场双重力量的综合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属性就是为了千方百计地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无限度地榨取农民工的劳动,从而严重伤害了农民工合理的、合法的权益,也给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面对这一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在漫长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探索出成功的“工会—政府—雇主组织”的三方制衡机制,以期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其中工会表劳方,雇主组织代表资方,而政府则担当规则制定者和“裁判员”的角色。

我国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实施市场化政策以来,由于特殊的中国国情等因素的影响,至今尚无形成卓有成效的三方制衡机制,导致资本与农民工群体的严重失衡甚至对立的局面。由于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原因,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将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低端产业转移到中国内地,因此吸引了大量的新生代农民工涌入这些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品附加值较低,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雇主组织首要的应对策略就是尽量降低劳动力成本,尽力压低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为了应对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各地政府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从中立者的角度出发,在维护资方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起到良好的协调作用。然而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率,立场大多数时候向资方倾斜,因为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给同相对短缺的资本相比较,稀缺的资本对地方政府而言地位更加重要。因此,在处理劳资纠纷事件中,资本通常会被放置到优先考虑的地位,因为如果政府“过于”强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带来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提高,流动性强的跨国资本就会以投资环境恶化为借口转投他处。而农民工群体似乎也感觉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用之不竭,自己对于资方来说无关紧要,资方可以轻松地另选他人来代替那些在权益上提出“过分”要求的农民工,这种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的存在使得他们在与资方的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2、制度实践与制度文本之间存在差距。我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应对出现的问题的过程中,相继制订了如《劳动法》和《工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制度化机制,其中主要包括了诸如工会维权、劳动仲裁、司法裁决和劳动信访等相关内容。制度的创建本身应该意味着当农民工面临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进行维权,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制度化维权机制普遍呈现了低效甚至失效的状况。以《劳动法》为例,虽然其中明确规定了人人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以及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但我国许多城市的相关管理机构在劳动就业方面或明或暗地人为设置一些门槛,对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就业政策,将一些工作强度低、待遇好的工作优先安排给城市户籍的人员,而将那些工作强度高、待遇差的工作安置给农民工。即使对于那些已经就业的农民工,与正式职工相比,也出现了大量同工不同酬的问题[2]。

三、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的应对策略

当前,农民工权益缺失的问题日渐突出,如工资被拖欠问题愈演愈烈、劳动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职业病也处于高发期、超时劳动现象严重等,由此导致农民工集体闹事、暴力抗争、集体罢工等表达行为也频繁发生,社会舆论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呼声也日渐高涨。本文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首先要处理好农民工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是针对他们在非因公受伤和突发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可以获取大部分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农民工普遍存在经济收入水平低下,同时又面临着看病贵和看病难的困境,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优化制度设计,避免农民工因为治疗费用问题出现放弃治疗的现象。如河南省固始县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方面就有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该县从2006年开始,根据本县农民工的现状,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地特色的新路子。该县出台的《固始县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以及享受医疗保险的标准,从这些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这一办法在该县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在城市中从事的大多是“脏、苦、险、累”这四大“特殊”工种,由于自身文化程度较低和工作经验不足,他们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对工作中存在的大量不安全因素知之甚少,因此工伤事故屡有发生。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项目发现,将近87.4%的农民工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伤保险,只有8.2%的人表示目前正在参保,而近33.7%和41.7%的农民工对工伤险不太了解,甚至还有人从未听说工伤保险。由于农民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围绕赔偿问题往往会产生大量的纠纷,农民工的合理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尽快建立适宜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最后,地方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各省、直辖市都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各地的养老保险待遇却差异很大,并且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高。各地应该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提供丰富的养老保险品种供农民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到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畴。如重庆市合川区以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为着手点,大力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着力保障农民工参保合法权益。截止2013年5月底,全区共计26820名参加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现了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同工同酬,提升了农民工的退休待遇,更好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2、实施行业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商谈,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在西方被称为集体谈判。它是市场经济下维护工人权益、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手段,甚至被称为工会运动的“基石”。据全国总工会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4月,全国基层工会达到266.34万个,覆盖基层单位616.67万个,但全国还是将近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然而与其庞大的人数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农民工群体的弱势地位。究其原因,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群体没有一个独立的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独立组织在利益纷争中为自己争取话语权。农民工虽然被称之为“工”,但是他们绝大多数并没有加入工会组织。鉴于此,当务之急是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中来,使其成为工会的一员,同时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也是各级工会组织的不可推脱的责任,这是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前提。如工会组织可以深入农民工工作场所和住宿地点进行交流谈心,开展丰富多彩的工地巡回演出活动向农民工群体宣传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并以先前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来说服农民工,使农民工群体在了解工会的基础上认识到工会能够给自己带来真真切切的帮助,提高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其自觉入会意识无障碍。以福州市总工会为例,该工会坚持自上而下推动与自下而上组织相结合的建会原则,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切实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体,将成功在沃尔玛公司组建工会的经验向全市范围内推广[3]。在2013年春节期间,福州市总工会发起了包机送农民工返乡活动,150名来自四川、重庆的农民工登上了由福州市总工会组织的免费包机,踏上了飞往重庆的返乡之旅。这样的活动在农民工群体和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正面影响,市总工会抓住机遇继续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创新农民工吸引政策,建立和完善了一套对农民工具有吸引力的入会政策体系,让农民工深切体会到加入工会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3、发挥新媒介对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作用。在以报纸和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介中,农民工所形成的习惯是“被动地接收与被报道”,是一种单向的信息传递,无法真正全面地反映农民工的心声。而在富媒体时代这一现象得到大大改观,如很多农民工已经开始使用微博这一传播工具来主动地表达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民工事务。通过对新浪微博的分析,可以发现农民工微博主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主动表达意愿,在微博中积极表达农民工的权益诉求,开始了自我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话语争夺,如新浪微博群“农民工联盟”中多个微博主就多次曝光全国各地发生的对农民工侵权事件,并引起传统媒体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其次,传统媒体微博主也对农民工权益问题给予充分关注,如新浪微博“贵州卫视中国农民工”就为农民工表达话语或者帮助农民工表达利益提供了空间。从对该微博的转发数和评论数来看,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微博信息影响力是最大的;最后是维权慈善微博主。从维权慈善微博主发布的微博消息的主题分布可以看出,维权慈善机构给予了农民工相关事务一定程度的关注,该类主题的微博占到所发微博消息的50%。维权慈善机构和知名人士所发布的关于农民工事务的微博同农民工博主相对,有更加广泛的影响力,并且这些微博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传统媒体以及门户网站的关注,因此这些关注农民工的言论就从新媒体过渡到传统媒体当中,进而对农民工在传统媒体中的话语权获得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如新浪微博“农民工律师时福茂”曾受到中央电视台的关注。

参考文献:

[1]李玉婉、姚植夫、贺强、夏显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保障缺失探析—基于西北四省的实地调研[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8

[2]杨中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探析[J],人民论坛,2012.8

[3]陈婷,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5

“卞永军: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及应对策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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