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是根据退休时的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计算而来的。一般而言,职工退休后的余寿长达10年以上,因此必须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才能确保其养老金的购买力不会因通货膨胀而绝对下降,或因在职职工的工资增长而相对下降。可见,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机制既关系到我国19402万参保职工、6305万参保离退休人员的退休生活,也关系到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1]。
我国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实践,目前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包括:自2001年以来,每年都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统一了调整时间,从2008年起调整时间由过去每年的7月1日改为1月1日;调整基数自2008年开始使用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的人均基本养老金;每次调整都采取“基本调整+特殊调整”的做法,即在基本调整的基础之上,再向一些特殊退休人群进行倾斜性照顾。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目前仍存在三个主要问题:其一,每年该不该调整还没有依据,即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启动机制仍然缺位。虽然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都对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但并没有设置一个决定是否调整的启发机制。每年的调整都依靠社会保障部门的发文,而社保部门的决策并没有制度化、定量化的依据。这使得调整机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少权威性、稳定的保障机制和科学的启动程序。其二,每年的调整比例非常不规范,主观性较大。例如,1997年国家规定调整比例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1999年这个比例为直接以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提高15%,2001年为按工资增长率的60%,2002年为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从2008年~2011年,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可见,我国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这个最重要的参数,目前还没有科学的测定依据,随意性较大。其三,调整基数的设置不合理。虽然从2008年起,调整基数变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完全以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进行调整,每个退休职工的年度调整数额都一样。这就没有考虑到退休职工个人之间的基本养老金差异,导致过于平均的“大锅饭”。虽然照顾了“社会公平”,但却忽视了“个人公平”。
总的来看,虽然目前我国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已初具雏形,但三个核心参数却仍然很不规范:是否调整的启动机制、调整比例公式、调整基数。这种状况会导致不该调整的年份却进行调整;调整比例过高,导致退休职工养老金增长率超过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的“倒挂”现象,从而诱使职工选择提前退休或尽早退休(汪泽英、曾湘泉,2004),也会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面临过大的支出压力;调整基数过于偏重“社会公平”,会挫伤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为此,本文将对这三个核心参数进行研究,提出一种调整比例公式的新思路,并对调整启动机制和调整基数进行规范界定。
二、文献综述与国际经验
(一)文献综述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养老金调整机制的不完善就一直被普遍关注。胡逢云、姚培勤(1995)建议根据消费价格指数或者工资指数对养老金进行调整。辛荣环(1997)对养老金分别与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挂钩以及与二者双挂钩的优点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建议养老金应与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双挂钩。李连友(2000)建议对新人和中人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实行工资指数调整,对个人账户部分则实行物价指数调整。马兰、杜佩莲(2005)提出对“新人”和“中人”的基础养老金采用工资指数化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采用物价指数化调整,对“老人”养老金应与调整后的全社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升幅相同。郭正明(2005)认为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应与其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韩伟、穆怀中(2007)以希克斯补偿标准为适度调整指数的理论标准,以穆怀中提出的内部效率和外部效率理论为检验依据,通过目标定位、计量分析和精算预测得出结论为:对“老人”保障由统筹养老金提供的食品相对消费水平不降低,对“新人”仅保障基础养老金绝对购买力水平不降低的最低调整指数方案。田青、张水辉(2009)提出以动态的基本养老金合意替代率为参照系,针对不同人群分别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吕志勇(2010)根据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由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精算模型出发,推导出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取决于缴费比例、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水平、缴费年限、在职人员与已退休人员的比例。徐延君(2010)提出建立复合调待指标,当工资增长幅度大于物价增长幅度,则选择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作为主要挂钩指标,调整比例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80%;而如果工资增长幅度小于物价增长幅度,则选择物价增长率作为主要挂钩指标,并与物价增幅保持同比例调整,此外还要继续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差、替代率、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状况、财政支持能力进行修正。
综合国内已有文献,可知当前对我国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其一,都是针对调整比例的研究,没有研究基本养老金是否应该调整的启动机制,而后者是前提;其二,没有研究调整的基数。即使确定了调整比例,而不确定调整基数,则既可能带来不公平,也会产生非效率的问题;其三,就已有的调整比例建议而言,如果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比例显然不足取,因为最终结果必然是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逐渐降低。此外,目前对调整比例的建议都只局限于提出粗略的挂钩指标,而对各个指标所占的具体权重,还缺乏实证与定量的基础,因而提出的建议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二)国际经验
纵观世界各国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其建立养老金调整指数的初衷是防范通货膨胀的风险,避免侵蚀退休者领取养老金的购买力。在此基础上,也会让老年人口适当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各国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见表1所示。
根据表1可知,当前世界各国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指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根据物价指数(通常是消费价格指数CPI)来调整养老金。
“通货膨胀与工资增长:调整我国基本养老金的新思路与系统方案”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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