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与社会保障模式有着紧密联系,而且立法层面的宏观规划和现实国情的制约都会影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未来的方向和具体制度内容。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仍然处于探讨和逐渐完善阶段。本文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完善体系建设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期望对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立法
伴随我国的和社会转型,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作为社会稳定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现状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对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生、老、病、死、残等情况都有了具体规定,成为当时社会保障法规的基本框架,并为今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文革”时期社会保障立法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得以发展,上世纪90年代,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法》、《关于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事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把社会保障制度列为构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社会保障立法获得进一步发展,相继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工伤保险条例》《五保供养条例》,此外,及社会优抚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规和政策,初步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适应的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框架。
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尚属初建时期,内容少、层次低、执法体系和争议处理机制尚未健全,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立法滞后状况依旧严重,主要体现在:
(一)缺乏合理的社会保障立法理念
从总体来讲,立法还缺乏合理的理念,社会保障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也有问题。如几乎所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都是自下而上,先试点后总结经验立法,先地方、后全国、先文件、后才上升到规章、法规、法律,而法律法规的起草是负责具体工作的行政机关,社会保险的立法由劳动保障部承担,社会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不仅使法律法规增加了很多部门色彩,有时甚至法律本身服务于部门利益。当然,自下而上的立法,好处据认为是有利于制度成功运行,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制度非常不自信的表现,很容易造成各地各自为政、层次低、制度统一难,如养老保险到目前还多是市、县级统筹,制度被人为分割在2000个统筹区域内,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再提高统筹层次和统一制度面临很多困难。
(二)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滞后
作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刚刚通过,很多问题还有待解决。首先,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备。《社会保险法》刚刚通过,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基本上没有立法,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乏必要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各地之间、各个部门之间规章制度规定不一,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践中,新老制度并存,各种险种之间的相关规定缺乏衔接,其结果是即使在同一个社会保障子系统内,由于各项法规政策出台时间不一致,少全局统筹,多应急政策,少长远规划,导致整个子系统缺乏有机的衔接与协调。
其次,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在立法层次上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但是现实中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从当前现状来看,立法适用范围窄,权利不对等。社会保障覆盖面主要为城镇的各类企业,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外,一般都不在社会保障范围内。
(三)立法内容大量缺失
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对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用安全缺乏保证。在我国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我国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二元模式反映了社会保障立法存在严重缺失,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是根本背道而驰的。
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也逐步缩小,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也更加密切。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球范围内没有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则不能成为经济全球化。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必然形成。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失业问题也会更加突出,如果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必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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