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并在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民生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方向性的指导性意见。
在当前发展的新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民生观。这是指导我们改革、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民生观的核心。必须彻底改变以往“以物为本”“见物不见人”的思维方式,尊重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人作为人、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之上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之上的权利即为生存权和发展权;基于社会属性之上的权利即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同分享。
所谓现代民生观,就是要具有以下观念。
将民生视为公民基本权利而不是人道主义
在现代社会,福利已成为一种常规的制度设置。在西方福利国家体系内,福利的分配和获得不仅与国家的角色和社会正义的目标联系在一起,也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高度相关。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 罗尔斯指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权利不可能被利益所收买”。中国传统的改善民生形式,主要有发放救济金、特困补贴、节日慰问、送温暖活动等。其背后的理念是人道主义,具有仁慈性和施舍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保障和改善民生,要从“道义性帮助”过渡到“义务性救助”。对此,《决定》强调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度加强在部分社会保障事务、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等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方面的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
将贫困视为主要由社会原因而非个人原因造成
关于贫困的成因,学术界主要流行两种贫困观念:一种是个人主义贫困观。个人主义贫困观认为,贫困主要源于个人能力缺陷和道德上的堕落,比如依赖思想严重、不负责任等等,简称为“能力说”或“道德说”。个人主义贫困观强调,个人应对其贫困负责,主张效率优先、自由放任。例如在对待贫困的问题上,19世纪的主流社会观点是将它视为一种个人的错误和道德的失败,认为个人必须对自己和家庭的福利负责。20世纪上半叶发生的经济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极大地改变了政府和公众对社会福利与政府责任的看法,福利不再和道德失败及个人的错误联系在一起,建立福利国家成为各国政府的普遍共识。于是,在这个基础上,出现了另外一种贫困观,也就是结构主义贫困观。结构主义贫困观认为,贫困主要源于个体的发展机会不同或社会排斥,简称“机会说”或“排斥说”。结构主义贫困观强调贫困的集体责任,反对片面追求效率,主张公平优先,赞成国家干预。
比较而言,中国的情况属于后一种,也就是奉行集体主义的贫困观。西方国家中,既有强调国家义务的北欧模式,实行全福利、全救助,也有强调个人义务的美国模式,实行低福利、低救助,而英国则处于居中位置,实行高福利、高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我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偏远地区和城市地区的下岗失业工人等低保人口,在农村扶贫标准提高后,大约1亿人左右。为了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让广大民众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决定》提出: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要“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改善民生的动力或民生的性质,不是无效的消耗而是促进发展
改善民生可以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并不是无效的消耗。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报告、“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城镇化为例,城镇化蕴含着巨大的内需潜力。未来10年,城镇化率若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将再有约2亿农民进入城镇,加上现有的2.63亿农民工,新增城镇人口将达到4.6亿左右。按较低的统计口径,农民工市民化以人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将能够增加46万亿元的投资需求。从消费需求看,2011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比约为3.3∶1,农村劳动力和人口合理转入城镇就业和生活,其收入与消费必然会明显增加。《决定》再一次强调,必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对此,具体的措施就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关于民生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必然会成为未来拉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为了城镇化而城镇化”,而应该遵循城镇化的客观规律。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后果,不是形成福利依赖,而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现代社会,对任何一个负责任的现代民主政府来说,通过制定特定的社会政策来保证社会中弱势群体得到基本的福利,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的最基本措施。约翰 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提出,采取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给最不利群体以最大的利益补偿)以维护正义之善,这个观点是对古典功利主义正义原则的有力反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最终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深化改革的最根本目的。因此,《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意见,如:“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要“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达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并进一步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一点,正是对现代民生观的基本内涵的朴实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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