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凸现,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养老体系建设,新建和改造一批公办福利机构服务设施,为空巢老人、独居老人、贫困且身体状况不佳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机构养老发展不平衡。公办养老机构因环境好收费不高深受老人喜爱,因而“满负荷”运转,现有床位不能满足需要;而民办养老机构则因为规模小,在土地、房屋、资金等方面均需自身应对,相当一部分养老机构条件简陋,功能不全,面临着发展步履艰难的局面,但床位空余多。
养老服务与需求明显不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覆盖面窄,内容单一;社区服务项目、服务设施提供受限,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求;养老机构不但数量偏少、规模较小,且经营理念保守,服务质量不高;养老服务人员不仅专业化程度不高,社会地位和待遇低,而且从业人员数量不足,队伍稳定性差,缺口大。
养老服务管理和服务队伍建设滞后。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管理和办事的机构力量不足,为老龄人群开展各项老龄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和信息等工作开展不足。对老年人群有效的评估制度不健全,养老服务规划不够具体。
为解决社会养老场所不足的问题,应该加快社会养老体系建设:
坚持发挥的主导作用,科学编制养老设施规划。一是充实老龄机构力量,明确老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强化老龄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按照中心城区、城郊乡、农村地区等不同区域,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模总量、标准,为养老机构发展提供重要依据。三是准确把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养老机构老年人登记制度。四是建立相关部门齐心合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扶持力度,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一是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新建、扩建或利用其他设施改造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标准的,经过评审合格后,提高一次性建设资金的补助标准;二是继续按照床位数进行补贴,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给予特殊补贴,引导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生活能力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满足社会急需的护养服务。
积极完善养老土地保障机制,推进养老机构建设。一是将养老机构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土地供地计划,确保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做到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机构优先用地。二是对养老土地实行优待,政府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采用限价并提出建设要求的特殊招拍挂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养老机构的,采取农村占地方式使用土地。
加强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一是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二是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安全卫生、服务环境监测、服务产品等标准。三是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二是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专业职称评定等工作,实行持证上岗。
(作者为湖北省宜昌市人大代表、宜昌市西陵区卫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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