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制度改革在近期又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讨论的话题包括延迟退休年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深化改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扩大试点等。对于这些改革内容,不少意见认为改革的步子太慢,不仅没有大幅修正现有制度中不公平的事项,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新的不公平内容。比如不少人认为延迟退休的做法不公平,因为这意味着现在的工薪族需要比父辈们工作更长的年限,但却不一定能享受更多的养老金。我国的养老制度改革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这些“不公平”的质疑呢?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养老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各种养老金的短缺问题,改革的公平性目标仅能兼顾,而不宜作为主要目标。原因如下:第一,养老制度是现代社会中对公民的一种“社会承诺”。虽然目前承诺的对象和承诺的金额有很大差异,但是,现有养老制度应首先满足对社会成员“老有所养”的基本承诺,当前最优先需要解决的是养老保障覆盖面的问题,这比公平分配养老金的目标更为紧迫;第二,社会公平难以精确衡量,不同的人以及不同的时代都有不同的标准,养老制度改革不可能满足所有的“公平”要求,过于纠结公平性反而会贻误改革机会,增加改革成本。其实,扩大社会基本养老制度的覆盖面也是为了达到社会公平,但目前的公平讨论其实是将主要矛头指向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而偏离了扩大养老制度覆盖面的大目标。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进行养老制度改革的起因大都是由于政府养老金的不足,而不全是因为不同群体间的养老待遇差异。
我国目前城镇的养老体制已经转变为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构成,具体分为社会统筹、个人账户、补充养老金三个资金池。其他各国也大致按照这种模式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只是在各方的贡献比例上有所区别。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对养老金的贡献比例上,没有确定的“公平”标准,而是各国根据各自国情来确定。我国养老制度的改革是一个从社会统筹为主逐步过渡到多方共同分担的过程。目前我国对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缴纳依然采取全部以社会统筹为主的做法,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安排不同,这被普遍认为是目前养老制度不公平的一个主要体现。从体制外看,确实如此。但看似公平的“并轨”一刀切做法,对部分被改革对象却并不公平,而且也有违政府的社会承诺,必然会引发社会震荡。对于我国养老制度中存在的双轨制,应本着逐步减少差异的渐进式路径进行,而不宜为了公平而舍弃当初的“承诺”进行并轨。养老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使更多人获益,可以享受到“老有所养”的,但既不是搞平均主义,也不宜因此导致社会不安定。
在养老资金的积累方式上有两类模式:一类是现收现付制,即以在职职工缴付的养老金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还有一类是积累制(个人账户/基金制),即个人、企业为个人建立一个账户,退休之后直接从这个账户领取养老金。这种模式看起来更为公平,个人在年轻时就“未雨绸缪”,为自己年老后的生活积累养老金。我国目前的养老金模式主要还是现收现付制。无论是提高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率,还是降低养老待遇,或者是推迟退休年龄的改革措施,都无法做到对所有人的“公平”。为避免造成过多的社会震荡,保持政府对公民的各类承诺,比较务实的做法是渐进式地调整和权衡社会各方的利益,不要让养老制度改革成为衡量社会公平与否的天平秤。
中国从现收现付转为完全积累制,转轨成本很大。在没有从天而降的资金补充养老资金缺口的情况下,养老制度改革只能走“帕累托累进”的道路。政府保持对公民许下的养老承诺应是第一要务,然后才是逐步降低不同群体间在基本养老待遇方面的差异,缓和社会矛盾,建立相对公平的养老制度。
社会保障机制关系整个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和国家的稳定发展,养老体制改革不能急功近利。空喊养老公平就如同画饼充饥,虽然看上去很美,但其实还不如一块残缺的面包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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