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其具体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是对此的进一步确认。
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是四中全会的一大亮点。在四中全会《决定》中,不但明确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的总体方向,也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上做了具体部署,提出了很多新观点、新举措,这在之前党的文件中是前所未有的。
在立法领域,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执法领域,规范行政权力。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在司法领域,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在执行环节,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在守法领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是当前中国法治形势的现实需要。《决定》规定了这么多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并不是空穴来风,无本之木,而是针对当前中国法治形势作出的战略回应。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全会《决定》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凡是这次写进《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要改的。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当前中国法治形势,需要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以研判。
从国内的层面看,当前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约公民权利救济的种种问题还有不少。比如对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权利侵害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对知识产权等重要产权侵害的假冒伪劣产品问题,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侵害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对公民合理合法诉求保护不力的信访不畅问题,对公民居住权等侵害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等等。这些权利救济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更大范围社会矛盾,因此需要在法治范畴内予以具体回应。
从国外的层面看,人权保障一直是国际政治战略的重要议题。中华民族要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加强同其他民族和国家的交往,树立良好的大国形象。良好的权利保障体系,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是中国在国际交往中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重要前提。而且,保证公民各方面基本权利的实现,为公民诉求实现提供有效的平台和渠道,对于提升中国国际地位,赢得国际话语权,应对西方国家的人权干涉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有一句著名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不仅道出权利救济对于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也体现出二者的关联性。当公民的法律受到侵害,而他能够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救济途径排除妨碍,恢复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权利才获得了法律上的意义。现代法治也正是通过以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的建立取代原始的、报复式的“私力救济”方式,而确立了现代法治文明的秩序。因此,权利的保障不仅需要宪法法律赋予公民一系列的基本权利,也需要为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方式。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的利益获得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终是为了保护人民,保证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真正享有各项合法权益。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在现代法治的中国表达上彰显出自己的特色,牢牢把握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深刻认识我们的法治是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规范人们行为的,是为最广大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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