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人日报》报道了一起相关的工伤认定案件。据报道,姬筱曼(化名)在北京某清洁公司做保洁员,入职时,为了省下社保费用,多领公司发给未参保人员的200元补助,就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姬筱曼在上班途中出车祸死亡。
就姬筱曼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最后官司打到了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表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不可由员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认定姬筱曼的死亡属于工伤。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不在少数。一方面是企业的合规意识薄弱,另一方面是很多员工不了解缴纳社保的意义。一方为了节省开支,一方为了增加眼下的收入,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但如此做法真能做到“双赢”吗?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坚定地给出了否定答案。
社保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如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刚性义务,表明了法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姿态。擅自协商处分行为,既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也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侵犯,不仅不能免除相应责任,反而可能面临罚款等法律处罚。
职工和用人单位就有关权益可以进行自由协商,但可协商的范围存在法律边界,不能突破法律红线。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切莫打小算盘,这样最终只会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劳动者也要看到缴纳社保的长远意义,莫因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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