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经济大环境如何,几乎每年都会有企业进行裁员,只在于数量多少。在整个裁员过程中,我们发现员工关心的问题主要是集中在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假、社保公积金、工资绩效这几个方面,尤其是经济补偿金,由于每个企业制定的裁员补偿政策不完全一样,员工无法正确判断自己究竟能获得多少,周晨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将裁员过程中员工普遍关心的这些高频问题总结如下:
A: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要以应得工资计算,是指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不满12个月的,就计算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值。
这样看来,在企业工作时间越长或是工资越高的人,解除时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也就越高。其实不然。当员工的月工资额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的时候,补偿金的基数按“社平工资的3倍”计算,补偿年限最高也只能按12年计算。以北京地区举例:北京2018年最新公布的社平工资是8467元,3倍上限是25401元,当员工的月工资高于25401元时,就要以25401元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而不是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若此时员工的工作年限多于12年的,也只能按12年计算,少于12年的,则按实际年限计算。
A: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不交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条例的规定缴纳个税。
北京市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按照法律规定,不超过该数额3倍的部分是不交税的,因此,经济补偿金数额在304797元以内的不交税,超过304797元的部分由企业在发放的时候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A:“N+1”不是法律概念,只是当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种约定俗成的计算方式。“N+1”中的“1”,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通知金,是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的。
A: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计算出来的,与劳动者的合同期限无关,因此不论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还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补偿标准都是一样的。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作为还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也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A: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依法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在企业工作或者被返聘的,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在法律上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企业愿意支付的除外。
也有很多员工说法律规定的退休标准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只是到退休年龄了,但还没享受养老待遇的,是不是就可以按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了?
这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论的地方,究竟退休的标准是按年龄来认定还是按养老待遇来认定,目前法律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解读,导致各个地区在认定上都有自己的标准,比如北京地区,退休的标准就只看年龄,而上海地区则是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
A: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员工尚有年休假未休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休完。如无法安排的,员工未休的年休假,企业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300%的补偿,其中包含企业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也就是说企业额外再向员工支付日工资200%的补偿就可以了。
对于员工加班有存休未休的,要根据员工的加班类型区别处理:
1、延时加班,通常指的是周一到周五超出8小时的加班,加班费按照员工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2、双休日加班的,企业可优先安排调休,1天加班对应1天调休。如果企业不安排的,加班费按照员工日工资的200%支付;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按照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
因此,只有周六日的加班才能调休,其他时间的加班,只能支付加班费。如果企业全部按调休来处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针对自己的加班主张加班费。
A: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之间,企业有未缴纳或是不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员工都可以追溯,根据“人社建字【2017】105号”的回复,不管这欠缴的社保、公积金是多少年以前的,都可以要求补缴,没有时间限制。北京地区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原则是要根据劳动者的户口性质区别处理。
城镇户口的:未缴纳和未全额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员工可以去企业所在地的社保稽核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办理补缴手续;
农村户口的:2011年7月之前的社保无法补缴,只能要求企业折现,2011年7月起以后的社保没缴或是不足额的,可以去社保稽核部门办理补缴;
至于公积金,主要是指外地农户的,目前北京是不强制缴纳,员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的,公积金中心不受理。而本地农户享受与城镇户口一样的政策。
A: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员工的加班工资在内,如果员工每月所得工资总额减去加班费后的数额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A: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但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主要按以下方式确定:
1、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加班费基数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2、劳动合同无约定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企业按月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津贴等都应计入加班费基数。
对于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以及不按月或季度发放的奖金、绩效等可不计入加班费基数中。
A:员工享受年假的天数是由其社会工龄决定,即包括本企业工龄,也包括其他企业的工龄在内。通常可以证明员工社会工龄的材料有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记录、职工人事档案、其他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其他公司的离职证明或是劳动合同。
员工在入职前服役的,其服役期间计入社会工龄。
文:周晨律师
微信公众号:Law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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