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农保和城居保来说,二者均为自愿型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均进入个人账户,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多档缴费水平,城市的缴费档次高于农村。农村一般为每年100、200至500元五个档次,城市一般为每年100、200至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对
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年满15年的参保人在年满60岁时,每月可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东部地区的中央财政补贴50%。个人账户的目标替代率为缴费期收入的10%。
与职工保相比,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础养老金不与社会平均收入挂钩,而是一个定额,全部由财政负担,但保障水平较低,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多数地方按每月55元发放,一年660元,尚不及目前国家1196元的扶贫标准线,即使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也不过200元左右。而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月1123元,农村居民为每月365元,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太低,虽然农村和城镇居民也纳入了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但实际保障水平有限,可能难以激励城乡居民参保。
当然,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没有雇主为其缴纳保险费,基础养老金全部依靠财政资金投入,养老金水平要与有工作的人员完全拉平也是不理性和不现实的。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间,就业人员中不同职业间的养老待遇存在差异也是很普遍的现象,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不同群体间养老待遇的绝对差异,而在于这种差异是否产生于公平合理的制度机制之上。
中国目前由四大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养老保险体系,制度间各自分离,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制度平台。这种多轨制运行引发的收入分配不公及社会不满,将可能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的理性改革。
为此,笔者建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为:首先,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在平等的基础上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最低收入保障,预防和减少老年贫困,实现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功能;其次,为所有不同类型的就业人员提供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坚持保险精算平衡原则,实现公共养老制度的保险功能。同时,发展自愿性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保险。
具体来说,作为第一支柱的最低养老金制度采用非缴费型制度,覆盖城乡所有公民,资金通过一般财政或者专项税收筹集,还可从国有资产收入以及2000年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筹资。主要定位于消除老年贫困,缩小城乡差距,保障水平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决定。
作为第二支柱的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分强制性缴费和自愿性缴费两种,前者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纳,计入名义个人账户;后者为自愿性缴费,设计多个缴费档次,供参保人自由选择,计入实际个人账户。
这种设计的好处在于,缴费不分就业单位性质,无论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都需缴纳强制性部分的保险费。而自愿性缴费不仅可以满足不同收入的就业人员需要,也可将城乡居民中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人吸纳进来。同时,由于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坚持保险精算平衡原则,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金额决定,即使养老待遇有差距也是合理的。
(本文作者何立新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公共利益论坛"是由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工作室"和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开设的评论专栏。文中所述仅代表她的个人观点。)“养老金多轨制加剧收入分配不公(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guandian/134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