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小组按】
近日,中央“两办”联合印发了一个重要文件。
中央“两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重要文件——《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今年,是中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开局之年如何开局,十分重要。
这不,《考核办法》来了。
无疑,这个办法,针对的是去年11月的“军令状”。
去年11月,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中央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责任书”(见上图),即“军令状”。习近平强调,“要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立下军令状。”
没错,“中西部22个省区市”。两办印发的《考核办法》,针对的正是——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
既然是考核,既然是军令状,就要有奖惩。《考核办法》指出,有6种问题会被处理。怎么处理?
(1)约谈一把手
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注:也就是约谈省委书记、省长级别官员)
(2)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当然,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
考核结果,会被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上,也曾释放重要信号: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在脱贫攻坚第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激励各级干部到脱贫攻坚战场上大显身手。
所以,你会发现,《考核办法》第十一条说,“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请留意“商中央组织部”几个字。
有了这一考核办法,各地扶贫开发工作将有更为明确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学习小组整理了《考核办法》的要点,供组员学习。并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全文。
要点
1目的
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2适用范围
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3考核原则
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
4考核频率
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5考核内容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6考核步骤
省级总结,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 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数据汇总
形成考核报告,综合评价
领导小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沟通反馈
76种问题会被处理
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8奖惩
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
对出现问题的,会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第三方评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数据汇总。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四)综合评价。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五)沟通反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参与考核工作的中央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9日起施行。2012年1月6日印发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这个事干不好,中央会找省委书记省长说事”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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