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收入分配改革与重塑中国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大背景下,在社会保障制度从长期试验性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新阶段的条件下,针对城乡居民持续高涨的社会福利诉求,急切需要澄清一些理论上的认识误区。从现实情形出发,关键在于澄清如下一些认识误区:
福利恐惧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对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否定,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被戴上了有色眼镜,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在一些场合几乎等同于“福利病”,进而患上了一种“福利恐惧症”。一些人将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视为国民依赖思想的有利生成条件与滋生懒惰的温床,福利事业发展滞后不仅未被视为社会发展的不足,反而成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在主流媒体和一些学术会议、政策研讨中,常见中国不能得“福利病”的“善意”提醒和“不能吊高了老百姓胃口”等“理性”论调。正是对福利与福利国家的污名化,忽略甚至漠视国民社会福利诉求的现象才会普遍存在,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公共投入力度持续扩张的同时,社会福利事业却成了整个制度体系中的短板。事实上,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作为实现国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在先进国家扮演的是普遍提升国民生活质量、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正能量角色,它不只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据全国经济综合竞争力研究中心发布的首部世界创新竞争力评价报告《世界创新竞争力发展报告(2001~2012)》,2010年世界创新竞争力排在第1至20位的国家依次为:美国、日本、挪威、芬兰、瑞典、瑞士、德国、丹麦、卢森堡、法国、新加坡、英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爱尔兰、加拿大。在这些国家中,只有中国是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其他都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福利水平高的国家,而中国近几年创新竞争力快速上升与国家进入本世纪后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当是基本同步的。中国近30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正能量,这绝非偶然的巧合,而是对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的正向、积极功能的实证。
社会福利社会责任论
在一些人看来,社会福利是社会事务,应当由社会来解决,而政府的责任只在依法运用强制性手段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利用财政资源面向困难群体与不幸者提供社会救助。这种思维定势的实质,不是要调动社会力量办社会福利,而是否定政府对社会福利所肩负的重大责任,它直接影响到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制度建设与公共投入。迄今为止,中国已经通过《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劳动者乃至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权,通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规确立了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权,但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法律或法规,基本上依靠部门规章与红头文件来指导相关福利事业,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迄今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国民的社会福利权并未得到有效确立。在社会福利社会责任论的影响下,公共财政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在相对下降,民政部门动用的公共福利资源主要是社会集资性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惠及的对象基本上限于鳏寡孤独等传统救济对象。退休老年人在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很难得到应有的社会服务,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基本上面临崩溃状态,这些事实反映的其实是政府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进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事实上,从先进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恰恰是不同社会群体的福利权的确立才使人权实现具有了普遍意义。而实现这些目标的前提条件就是政府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就是主导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包括推动立法,确保公共投入,调动社会力量与公众的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发达的社会福利网络,满足有需要者的需要。因为这些福利事业均属于公益性质,它虽然可以吸引社会力量与市场资源参与,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制规范、政策支持与财政援助,结果只能是画饼充饥。因此,社会福利社会责任论其实是一种导致政府不作为的消极论调。
“郑功成:澄清对社会福利的几个认识误区”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guandian/1235.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