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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安全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缺一不可

 字体时间:2015-07-29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近日,一份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显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在过去五年间变化明显,退休人员占比持续上升,提示基金收入减少,支出增加。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

 

近日,一份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显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在过去五年间变化明显,退休人员占比持续上升,提示基金收入减少,支出增加。这一表述让近来备受关注的养老保险基金再度聚焦公众视野。

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数为21041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74.4%,比2009年增加4630万人,年平均增长5.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为7255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25.6%,比2009年增加1728万人,年平均增长5.6%。这不仅揭示了我国老龄人口快速增加的事实,更让一直以来普遍存在的“就业人数增长赶不上退休人员增多”的担忧终成现实。

值得注意的是,统计显示,从参保人员结构在过去五年间出现的明显变化看,在职工退休比(职工人数与退休人数之比)这一指标里面不难发现,2014年的职工退休比为2.9,比2013年下降0.05个百分点,比2009年下降0.07个百分点。其中,地区间差异更是越发明显,有24个省份的职工退休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越是人口老龄化高的地区,这一数值越低,其中有6个地区的职工退休比数值在2014年已降至2以下,这意味着每一个退休人员对应不足两个在职人员,江西、吉林、辽宁、天津分别为1.93、1.91、1.86、1.78,黑龙江为1.69,新疆兵团更低至1.56。

在记者看来,此次统计数据直观展现了我国养老保障形势的棘手现状,而在关注数据变化之余,一番围绕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以及探寻解决之道的争论料将随后掀起,然而,面对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可谈可呼吁之处显然已经不多,关键在于,如何将人尽皆知的道理付诸实施,才是左右我国养老格局走上良性轨道、起到一锤定音功用的落子之举。

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共有“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属政府主导,税前列支;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为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但仅对企业缴纳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无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缴纳)即属第三支柱。

其中,连日来屡被提及“养老保险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消息正是涉及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问题。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制中担当主力军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其保值增值当然是各界所乐见的,但记者以为,前提是必须首先确保其不出现亏损,否则任何有风险意味的投资甚至投机都该避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稍早前介绍已经结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情况时表示,超过六成的反馈意见显示予以支持,但仍有31%左右的反馈意见明确表示反对,这一点应该引起重视,毕竟,作为对接千千万万养老需求的“保命钱”而言,安全始终应该被置于第一位。

而作为补充型养老保险,第二、第三支柱的保险类别在我国发展更是缓慢。其中,企业年金多存在于大型国企等福利待遇较好的企业当中,对于占比更大且担负就业任务更重的中小微型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短期内恐怕难有期待。然而,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则备受期待。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简言之,就是鼓励个人为自己退休后积累一部分养老金,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可以减轻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而且更有助于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第二、三支柱的发展,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发展失衡的局面。

毕竟,一旦通过税收减免达到鼓励个人甘愿为自身养老问题担负一定费用,客观上也将减轻企业负担,不仅自身受益,企业也将从中得到实惠,同时将有助于民企中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有能力建立其企业年金制度,这对平衡三大支柱而言将带来正面促进。

实际上,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在地方有所尝试。早在2011年,上海已有6家保险公司获准参与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前期筹备工作。当时,各方观点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这也是与国际接轨且与国际潮流相一致的,将对未来缓解现有养老保障体系压力将发挥很大作用。

然而,值得提醒的是,学术界对此曾指出,在操作层面上,首先需要清晰界定哪种保险产品属于保障型产品,必须严格限定在退休前是不得提前领取资金;其次是税收优惠如何执行。这都需要建立个人严格的所得税报税制度,让政府有关部门知道个人的税前收入到底是多少,其中又有多少收入用于购买养老保险,但这同样存在较大难度。

对此,曾有观点认为,如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用财税政策予以鼓励,如运用税收杠杆来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补充型养老保险,更应该从第二支柱做起。原因在于,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均由企业来管理,操作更具便利性。

也许正是因为存在诸多制约,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大支柱至今仍停滞于不平衡的状态。然而,如前所述,确保养老保障体系的安全、完善、可持续,必须仰仗三大支柱共同发挥作用的道理人尽皆知,关键仍在于如何尽快推进、落实已明确的政策方向。否则,一旦任由新就业人数参保规模与老龄人口规模持续升高二者间带来的比例持续下降,改善养老格局将越发窘迫,因此,平衡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已然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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