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下,养老金预计发放年数低于预期剩余寿命8年,养老金投资回报率大幅跑输待遇增长率,继承制还导致养老金额外支出,个人账户亏损风险日趋严峻。有专家建议,改革继承制,允许个人账户“充公”。
从缓解政府压力的角度出发,取消养老金“继承权”,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则不难发现,这实质是一个得不偿失的建议,是把养老金制度推向更加危险境地的想法。
众所周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养老金之所以出现支付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新旧体制接轨,历史问题严重;二是缴费基数标准过高,参保人数不足;三是投资渠道过于单一,贬值现象严重。
从第一个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由于既成事实,要想改变已经不大可能。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基本已经改革到位,没有可以继续寻找弥补缺口的空间。必须通过其他渠道来弥补缺口。
由于我国过于强调通过提高缴费基数标准来弥补解决养老金收支矛盾,因此,造成了养老金缴费基数标准的不断提高。也正因为缴费基数标准过高,而所能获得的回报又相对较低。因此,广大居民参保的热情也很低。如果再取消养老金的“继承权”,会让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低,从而造成养老金的缺口进一步扩大。
实际上,要想解决养老金的缺口问题,还是有一定途径的。首先,要调整和优化养老金的征收结构。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现为8%),比较合适的比例为12%。如果个人缴费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就可以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在此基础上,再降低总缴费基数标准2个百分点,就可以有效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可谓一举多得。
其二,要强化养老金的投资工作,扩大养老金的投资通道。要加大国企收益划归养老金的力度,提高国有企业收益划转养老金的比重。尤其在目前国企整体上市步伐加快的情况下,要增加国有企业上市收益划转养老金的力度,以增强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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