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因工作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可申请结算。
一、办理手续
1、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需提供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住院医疗费清单、其他相关病史资料、申请结算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2)、参保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家属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首次办理)、单位填报并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申请表》、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有外来从业人员签名)
2、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后,向外来从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个人办理的,通过上海银行卡或邮政汇款方式将款项支付给外来从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死亡的,可向其代办人支付现金),邮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承担;用人单位代办的,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款项交外来从业人员,并由外来从业人员签收。
二、操作要求
用人单位代办人应相对固定。更换代办人的,需重新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外来从业人员在应按照发生医疗费时间先后顺序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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