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2、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子女中的下列人员:
1)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2)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3)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
4)年龄在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老年遗属。
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5、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6、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7、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的学生。
8、本市留学生人员的持外籍护照的子女
二、参保要求
1、年龄均以享受医保年度末达到的年龄计算。
2、享受本市城保、镇保、综合保险、医疗互助帮困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本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应当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4、登记缴费期以医保部门公布的缴费日期为准。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登记缴费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年度的居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后登记缴费的人员,设置三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能享受相应的居保待遇,登记缴费期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年度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于当年及时到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不设等待期)。当年度参保的缴费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新生儿除外)。
三、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
3、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4、其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的证件:
1)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3)因大病医疗辍学的人员,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凭证;
4)新生儿,需提供户口簿。
5)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6)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新增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相关就读证明。
7)本市留学生的持外籍护照子女,需提供《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1、参保人应当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额缴费,一年一缴。
2、在校中小学生与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3、逾期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4、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后,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交给参保人。
5、中小学校与托幼机构收取个人缴费后,开具行政事业收据。
6、规定范围内的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和享受民政部门特殊救济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7、参加人员办理缴费后,不可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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