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的深圳市民李先生,曾经是一名军人,并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服兵役期间从事井下铀矿放射性工作。去年他在深圳市社保局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因其工作期间在军队服役,不能满足为特殊工种的审核条件。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今年,李先生将深圳市社保局告上法庭,可法院最终判定驳回李先生在55周岁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近日,李先生的上诉代理人向记者告知,目前已经对判决提起上诉。
曾冒着危险井下采铀
李先生称,他于1978年3月至1986年6月在某国营矿地从事井下铀矿放射性工作,具体任务为开采铀矿。2013年11月,李先生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社保局接收相关文件后认为他不能在55岁时退休养老。“当时口头告知的理由是我在1978年至1984年期间为在军队的时间,不能视为正常的参加危险工作的时间。”
后来李先生查阅到,男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八年,连续工龄累计满十年并达到55周岁时可以退休。他认为军人当兵后退伍时,军龄都算工龄,国家法律一直视军人在军队的时间都视为正常的工作时间。所以他认为他从事开采铀矿时候的军龄应换算成算工龄。
提前退休养老的立法本意是更好地保护职工,“军人退伍后作为职工,更应受到保护。职工从事危险工作会给身体带来伤害,特别是会留下很多后遗症。”李先生说,他连续8年多都在从事最危险的工作,因核辐射导致身体变差,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且文化水平低,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若不能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连生存下去都成为问题。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条件
深圳市社保局的辩护人作为被告一方辩称,依法核定李先生于1978年3月至1983年12月在部队服役。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所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上述保障范围并不包括部队服役的士兵。
被告称,劳动部办公厅于1995年5月8日作出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相关劳动保险政策不适用于现役军人。而李先生从事井下工作仅为1984年1月至1986年6月,综合上述论述,被告依法认定李先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1978年3月至1983年12月期间,李先生是服兵役的军人,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服兵役期间所从事的工种无论是否为特殊工种都不适用上述办法的规定。对此,劳动部曾发函明确答复: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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