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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省本级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事指南

 字体时间:2014-01-01来源:网络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一、需提供材料: (一)申报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属于交

一、需提供材料:

(一)申报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四川省本级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四川省本级因工死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4、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实行殡葬改革地区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有关证明);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三)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本级因工死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一式2份;

3、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5、供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6、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实行殡葬改革地区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有关证明);

7、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四)申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

4、《四川省本级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五)申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补差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四川省本级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六)申报工伤医疗待遇、转诊转院治疗、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申报工伤医疗待遇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申报表》一式2份;

4、转诊转院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核表》一式2份;

5、旧伤复发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用审核表》一式2份;

6、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审核表》一式2份;

7、门诊治疗的,需报送门诊票据,药品、检查、治疗清单,复式处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住院治疗的,需报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经工伤人员签字的住院费用逐日清单,出院证,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七)申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

4、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据;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二、服务时限:按照《四川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联系电话:028-86636361

“佳木斯省本级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事指南”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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