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审验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德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收入家庭人员: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3.被征地农民:应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首先由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德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的相关栏中签署意见,报街道(乡镇)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核实;街道(乡镇)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出具审核认定意见。
(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程序
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本人或社区(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并填写《德阳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登记表》,经市或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注销,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2.被判处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3.终止就业要求或三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6.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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