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所有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上述(1)、(2)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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