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程序
㈠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流产(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㈡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须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计生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有效病历和医院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㈢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的须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产(引产)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四)用人单位申报男职工看护假待遇时,需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男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男职工配偶的《计生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子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5-25日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时间。
三、服务承诺
㈠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或《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㈡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四、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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