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申请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报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劳动监察部门盖章的《用工登记证》及《用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5、养老、失业保险费缴款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需根据情况区别办理:
1、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将人员信息输入《医保报盘程序》打印《参保职工花名册》,需预缴一个月医保费,并且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统筹住院医疗待遇。
2、已经在市本级参加了职工医保的:报送《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申报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在第一列填报该人的原医疗保险编号,“变更原因”的“投保”栏填写“调入”,自医保关系中断之月按现行基数一次性补缴医保费,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补齐费用后推迟半年享受统筹住院医疗待遇。
3、在琅琊区或南谯区参加了职工医保的:报送《变更表》,在第一列填报身份证号,“变更原因”的“投保”栏填“由××区调入”,附××区医保中心开具的《缴费年限证明》,自医保关系中断之月按现行基数一次性补缴医保费,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补齐费用后推迟半年享受统筹住院医疗待遇。
医疗保险号为11位数字编码,以“2”、“3”、“4”、“6”开头的为市本级参保职工、以“8”开头为琅琊区参保职工、以“9”开头为南谯区参保职工。
4、参保单位应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每月25日之前缴纳当月医保费。
三、参保单位如发生名称、地址、银行帐号、医保经办人员、职工增减、在职转退休等情况变动的,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征缴稽核科办理变更事宜。报送《变更表》的时间为每月11日至月底报送次月变更。领取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每月11日至20日。《变更表》为电脑打印的EXCEL格式,一式两份,单位盖章后报送,手工填写的《变更表》不再受理。
1、增加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变更表》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企业报送《变更表》附劳动监察部门盖章的《用工登记证》及《用工花名册》。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加时参照第二项参保登记办理。
2、减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变更表》附组织、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企业报送《变更表》附《解除合同书》。人员死亡的提供证明材料,如火化证等。参保单位应告知被解除合同人员在三个月之内办理个人续保手续。
3、在职人员转退休:机关事业单位报送《变更表》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退休工资审批表;企业报送《变更表》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工资审批表。
请各单位提供所附文件、工资审批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医保中心核对后留复印件存档,原件退还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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