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内转移:
1、转出:
参保人员根据转入地开具的《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开具《参保人员缴费明细》和转移单据三联,其中参保人员一联、交基金科划拨基金一联、留存一联;
2、转入:
审核转入相关文件证明,审核后开具《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交由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手续。
(二)省外转移: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
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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