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参保人员
1、患病需住院,到选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并自住院3日内和出院3日内分别通过电话告知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医疗保险一科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536-8102867),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由单位于每月10日前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摘要、医嘱复印件、专用收费票据原件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一科(一楼大厅)申报,并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潍坊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审核结算。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患规定特殊慢性病,经审核发给《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后,在定点医院发生的该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患者先垫付,每年3月中旬前由单位持相关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处方、相关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清单、收费单据原件、慢性病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一科申报,并按我市特殊慢性病有关规定(潍坊市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审核结算。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异地参保职工转院
1、异地转异地,应由参保职工所选的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该院无法医治需转到上级医院),并于3日内电话告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一科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536-8102867)。
2、异地转本地,参保职工需在市内定点医院看病无
社保卡的,需带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一科开具联网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三、急症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期间因患急症在外地医院住院,住院3日内和出院3日内分别通过电话告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一科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536-8102867),非急症或未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出院后由单位每月10日前携由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摘要、医嘱复印件、专用收费票据原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一科(一楼大厅)申报,并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潍坊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审核结算。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材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注意事项:
(1)住院病历摘要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以及相关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医院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所用药品等项目详细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金额等。以上所列项目提供不全的不予接收。
(2)异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在非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确认的急症除外)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报销。
(3)医疗费用发票金额与明细清单总金额相符且发票为原件。
(4)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或手写件的,需盖上相关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5)特别注意若提供的明细清单的每一单项项目(如药品、诊疗项目等)的价格、数量没有提供,则没法审核,不予接收。
(6)所申报的材料全部存档,不返还给病人。
(7)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潍坊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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