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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伤保险的待遇、认定、申请、如何参加

 字体时间:2013-01-01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宁波市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宁波市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宁波市哪些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市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宁波市可以视同为工伤的基本条件?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宁波市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2)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具有特殊情形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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