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关于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浙
社保[2013]37号)和《关于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2013]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各县、区在具体业务经办中遇到的问题,对我市企业职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市内转移的业务流程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统筹地流动就业的,保留其原统筹地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舟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舟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舟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确定参保人员的医疗享受时间。
3、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向社保机构申请待遇领取地确认,社保机构经审核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在收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将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传送给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二、关于个人账户问题
1、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转移的,原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在市内转移时不作调整。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账户转入时,截至办理关系转移手续上年末累计储存额由转入地从转移当年1月份起计息;当年缴费额按月积数法计息。
三、关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1、市内户籍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待遇享受地:
(1)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不计
缴费年限长短,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待遇;
(2)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多地保留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十年的市内某参保地享受待遇;在市内多地缴费满十年以上的,选择最后缴费满十年的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待遇;
(3)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在市内各参保地缴费皆不满10年的,按户籍所在地确定待遇享受地;
(4)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办理过一次性补缴的人员(现未退休),最后待遇领取地为办理221号补缴的社保经办地。
2、市外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当地累计缴费不足十年的不予延缴;在当地累计缴费满十年但不足15年的,允许参照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享受养老待遇。
四、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转移问题
本市户籍人员因确定待遇领取地原因,导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转移的,只要参保人员尚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待遇领取地应负责补办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关于不能办理转移的几种人员
1、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因企业改制等原因选择一次性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
六、关于执行时间
关于利息计算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其他各项规定从2013年9 月1日起执行。
附件:《舟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8月19日
抄送:各县(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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