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申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1)档案移交。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备案。(2)失业登记。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一寸照片3张、身份证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未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的,视为放弃享受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周年)计算。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暂定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
4、医疗补助金标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每月可享受15元定额医疗补助金;因病确需住院,并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审核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周年) ,并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治疗报销标准和范围,可享受住院治疗医疗补助金。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的标准为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时间和地点:已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职工登记证》在每月6日至15日期间到市劳动保障局大楼二楼大厅办理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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