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参加市区职工
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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