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金额怎么计算?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应缴金额核定
1. 法定就业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缴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0.7%(适用阶段性减征)×月数(缴费当月至12月)+大额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月数(缴费当月至12月)
2.参保范围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缴金额
(1)选择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应缴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0.7%(适用阶段性减征)×月数(缴费当月至12月)+大额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月数(缴费当月至12月)
(2)选择一次性补缴费人员应缴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适用阶段性减征)×月数(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所需剩余月数)。
(二)集中缴费期内正常续保人员应缴金额核定
1.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在职人员)应缴金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2(月数)+大额医疗保险费96元。
2.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休人员)应缴金额=大额医疗保险费96元。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如何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首次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即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可使用个人帐户就医购药;满3个月并按法定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定享受医保待遇。
(二)连续参保
连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设置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以下情况视作连续参保:
1.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中断缴费后三个月内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
2.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城乡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并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
3.已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
(三)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职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划拨个人账户资金;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划拨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会根据法规调整、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四)中断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中断参保。出现中断参保又续保的,按照首次参保对待。中断参保期间,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断参保: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期超过三个月的;
2.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期超过三个月的;
3.未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4.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中断参保的情形。
七、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津贴?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在分娩时职工医保为正常参保状态。在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分娩时职工医保为非正常参保状态或生育保险缴费不符合有关法定的,生育津贴基金不予支付。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组成。
(一)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1月1日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变革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法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前在国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兵队转业干及退役人员的兵龄、符合的法定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折合年限、流动就业人员异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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