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伤?工伤后该怎么处理?工伤是指参保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则是对参保人在工作时遭遇事故伤害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生工伤后咋认定,看这里】
●办理窗口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54、55号窗口
●办理程序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单位。
●咨询电话(区号0531)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68967246
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83215776
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87268806
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84238902
平阴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87890732
商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84880102
【怎样申领工伤待遇,看这里】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45-47号窗口
●办理条件
1、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交费;
2、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或登记)为工伤,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办理程序
1、待遇申报:参保单位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待遇拨付:审核通过后,将待遇直接拨付至职工社保卡金融区(或银行账户),工亡待遇和单位垫付医疗费的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资金到账
●咨询电话(区号0531)
市 直:68967281 槐荫区:87123197
天桥区:85867590 历下区:86982946
市中区:82078633 历城区:88115042
高新区:88785761 长清区:87221462
章丘区:83219725 济阳区:84238915
商河县:84880102 平阴县:8789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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