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宾市社会保险局发布《宜宾市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告》,2018年度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哪些人需要认证?又如何认证呢?
为规范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病残津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度宜宾市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对象资格认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认证范围和对象:
资格认证对象为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病残津贴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对象)。
认证时间和周期:
从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的资格认证对象,应在距上次认证之日的12个月之内完成认证;2017年12月31日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资格认证对象,应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12个月之内完成认证。资格认证对象认证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的居住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
资格认证组织:
资格认证由市社保局统一安排,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组织,街道(乡镇)社区认证点具体经办。
同时各认证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搜集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本辖区认证对象判刑、失踪等丧失领取资格信息,实时录入市级认证平台。
认证方式:
社区认证:认证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通过张贴《社会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发布认证的相关事宜。资格认证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就近的认证机构认证,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凭身份证办理。
集中认证:资格认证对象集中居住在原所在单位家属区的,社区可委托原所在单位协助,以组织活动与走访慰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集中认证。
上门认证:80岁及以上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的资格认证对象,可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预约,由社区派人入户进行上门认证。
委托认证:80岁及以上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以及居住偏远的资格认证对象,可委托近亲属或社区(村)社保协办员,持委托书、委托人社会保障卡、受托人的身份证到社区办理认证。受托人办理委托认证时应在社区签订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技术手段认证:已采集资格认证对象的特征样本并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的社区可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发展成果,采用手机认证、人像识别和网络视频等非接触、非现场、非固定的便捷手段,通过比对基本信息数据进行认证。
异地协助认证:跨市(州)、县(市、区)居住的省内资格认证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和认证机构应予协助认证。跨省居住人员的认证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办理。我省居住异地需外省协助认证的,由认证点在省级平台进行跨省认证人员备案。
境外认证:出国(境)定居或旅行的资格认证对象可利用移动通讯设备和网络视频开展认证,也可通过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定居地我驻外使领馆(办事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进行认证,居住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其他方式认证:因病住院治疗的资格认证对象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材料予以登记认证。
未履行年度资格认证手续的处理:
资格认证对象如在距上一次认证期满12个月后仍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局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暂停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对象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经审核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处理暂停发放期间的待遇补发事宜。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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