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的驾驶证过期后没有及时申请换发,但就在这段“空窗期”,他驾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以章先生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近日,章先生和保险公司在吴中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6月5日,章先生驾车撞上了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导致车辆及护栏损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拖车、修车加上护栏修复,他一共掏了10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章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原来,章先生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2年9月6日,而他在到期后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车辆管理部门自动注销了。直到2013年8月13日,章先生才向车管部门申请恢复了驾驶资格,而事故正好发生在驾照注销的这段时间内。虽然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了保,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但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当日章先生的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章先生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驾驶证被注销后又恢复,在恢复之前这段时间驾驶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吴中区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持过期驾驶证驾车属于“无合法驾驶资格”。本案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经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也认识到对于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章先生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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