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和王某两人是同学,一次同学聚会后,徐某搭王某便车。因晚间视线不明,天降大雪路面很滑,王某一走神,车子撞到了石墩上,坐在副驾上的徐某被甩出车外,摔成重伤。交管认定王某对该起事故负全责。徐某住院多时,花去64万医药费。在赔偿问题上,肇事车投保公司和徐某的家人发生分歧,投保公司认定应将徐某视为“车上人员”赔付,而徐某家人认为,应按三责险赔。
当时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给出事故认定书,认为司机王某要为这起事故负全责。可王某表示,自己已经尽力了,不可能再拿出钱来给徐某治病了。为了筹钱,徐某的家人把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公司送上了被告席,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68万。
得知被告,王某在庭上委屈地说道:“我是出于好心带我的同学,她坐我的车出交通事故这是意外,我也已经尽力赔偿了。”事故发生时伤者徐然相对于肇事车辆是否构成第三者,直接关系到徐某能否因本起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中理赔。这也成为庭审中的焦点。
徐某家人认为,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是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该身份可能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事故发生之时徐然已置身于车辆之下,身体遭受伤害也发生在此时,其身份性质应当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则认为,对于车上人员的理解,根据责任认定书以及逻辑推断,造成徐某受伤的本质原因是由于车辆撞上限宽石墩导致的事故,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徐某是乘坐在被保险车上的,应定性为“车上人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者应是指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徐某作为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乘员,应认定为“本车人员”。至于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徐某由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人员这一情形,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不能简单以徐某最后所处的位置来认定其是否符合“第三者”的身份。而应该以徐某在转变为车外人员以后,其损害的发生与机动车辆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来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徐某确实在车辆撞上石墩以后被甩出车外落在地上。但在此后,徐某并没有与车辆发生二次接触。即其在脱离车辆后发生的损害是由于其在车辆内撞击而产生的惯性所致。故在本起事故中,徐某不符合“第三者”的认定条件,其相对于肇事车辆属于“本车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王某,因为他是出于好意让徐某搭车,而且徐某之所以受伤那么严重,与自己没系安全带也有关系,其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总共约为46万,扣除他已经付了9万多元,还要赔偿3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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