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出租车司机遭遇抢劫,与持刀歹徒搏斗时左手受伤,车偏移后撞翻正在行驶的电动车。劫匪逃之夭夭,电动车主却被撞残。赔偿该由谁来承担?几方均称无责。电动车主徐某无奈将保险公司、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等一同告上法庭。昨日,昆明市中院二审此案,当庭宣判:中国平保险公司赔偿19万余元。
司机被劫匪刺伤手 出租车撞上电动车
2012年11月1日,昆明出租车司机彭某像往常一样上“夜班”,在城区载客。据他讲述,大约凌晨时分,上来一名男性乘客,车行至官渡区双凤东路僻静处时,男子突然将刀抵住他,让停车并把钱交出来。彭某一惊,并未停车。劫匪突然用刀刺过来,两人挣扎中,彭某的左手被刺伤。正在这时,一辆电动车出现在出租车一侧正常行驶。彭某受伤后的手无法掌握方向,车辆偏移后撞翻电动车,致使徐某受伤。看到发生交通事故,持刀抢劫男子迅速下车逃走。
事故发生后,徐某两次入院治疗,花费了近20万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需后期治疗费4万元。
据悉,彭某所驾车辆实际车主为刘某,该车登记挂靠在昆明万通出租车有限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
对做蔬菜生意的徐某来说,高额的费用几乎花光了他几年的积蓄。在赔偿问题上未能与肇事方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他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公司、出租车司机彭某、出租车车主刘某、万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28万余元。
观点
司机:伤到手才撞人 责任在劫匪
对于徐某的起诉,司机说,当时因被劫匪伤到手,一时无法掌握方向盘才撞到人,责任在劫匪。现在劫匪还没抓到,应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是单纯“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则表示,徐某受伤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导致,驾驶员没任何违法驾驶行为,因此不能将事故理解为单纯的“交通事故”,不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垫付了共4万元的费用,请求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警方:司机对造成徐某受伤有责
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看到,彭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撞伤徐某,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未归案,彭某对造成徐某受伤有责任。
法院: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9万
官渡法院一审后认为,徐某产生的经济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该由彭某、刘某和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并作出判决,徐某损失237361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4万元之后,还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7361元,刘某、万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可认定为交通事故
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混乱,本案发生过程中存在着持刀抢劫和交通事故两个侵权行为,事故产生是由于抢劫行为直接导致,且交警部门还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不能单纯理解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彭某代理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找出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来证明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条款说明投保车辆在被盗、被抢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够免责。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发生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且发生在保险期内,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综上,昆明中院昨日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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