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将过马路的行人撞死,保险公司是否要担责?近日,镇江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某保险支公司赔偿受害者家属10万元。
今年4月2日,李某在醉酒后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在经过新区某道路时,将正常过马路的行人华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新区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华某不负责任。被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5日在某保险公司镇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华某的父亲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李某醉酒驾驶车所导致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予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肇事者李某已依法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应当依约予以理赔。故法院依法作出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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