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投诉
去年7月底,小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今年8月1日,小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通知小李就此终止合同不再续订。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小李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就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给予补缴。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小李:“公司有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满1年以后,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你来单位工作才刚满1年,单位又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啦,所以你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内,因此,不存在补缴的问题。”并给小李看了一份企业关于职工工资、保险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文件。小李不服,想问问该咋样维权。
律师答疑
辽宁斯达尔律师事务所王佳欢律师指出,《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尽了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向职工支付工资,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在职工工作一段时期后才缴纳。有些用人单位规定职工入厂初期一段时间内不缴社会保险费,等这一段时间一到,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即使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从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就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前一段时间不缴纳也是违法的。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像小李这种情况,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本报记者 柳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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