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伙工作时间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斗,被同事打伤,事后小伙以所受伤害为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被用人单位拒绝。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件,判决小伙所受伤害不是工伤。
今年4月的一天,29岁的日照市某纸制品公司员工小王在车间流水线上工作时,不小心将同事小李的剪刀碰到地上,小李让小王捡起来,小王拒绝,两人因此发生争斗,小李将小王打伤,后经鉴定为重伤。小李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小王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并根据小李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相关争议情况,认定小王所受伤害为工伤。小王所在的纸制品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8月,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虽在工作时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但这种伤害并非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剪刀落地未捡起本是日常琐事,将此事扩大化完全归责于小李和小王的个人原因,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不宜将此种情形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但是本案中,小王所受伤害尽管属意外伤害,且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却并不符合“履行工作职责”这一条件,尽管遭受伤害的导火索系履行工作职责,但直接导致小王意外伤害的原因已经脱离了工作职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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