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而时隔几日,兰州工人孙建军却在上班途中晕倒后猝死。这种情形可否视为工伤?死者家属与厂方产生了分歧。
家属:上班途中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孙建军的妻子王女士告诉记者,丈夫孙建军今年44岁,是兰州504厂的一名司炉工人。9月9日下午,丈夫像往常一样吃完饭后离家前往厂里上班,大概3时20分,她接到丈夫工友打来的电话称,其夫昏倒在地上,她赶到现场后,和大家将丈夫送到504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王女士告诉记者,丈夫已在工厂上班28年,属于正式职工,而且丈夫是在离家上班的路上发生意外,理应按照工伤认定。“丈夫出事的位置距离考勤打卡的区域大概有200米,而事发时非常接近上班打卡时间,所以按规定,作为职工的丈夫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不幸,应该认定为工伤。”但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厂方的认定。
厂方:猝死无法认定为工伤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兰州504厂行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工上班路上突发意外死亡确有其事,该事件已交由厂信访办负责。记者联系到厂信访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厂工会、医保科、办公室对此进行专门开会讨论研究,并将此事上报市人社局工伤处征求意见,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认定死者在上班路上发生猝死属于工伤,厂方认为对于家属提出认定工伤赔偿的要求不符合条件。
进展仍在协调解决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兰州市人社局工伤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死者家属曾到该处反映情况,尽管最高法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进行细化,但均是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大前提下认定,所以该起事件上班途中“突发猝死”很难认定为工伤。
对此,律师张维林表示,职工发生意外后,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但双方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可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目前,双方仍在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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