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农民工通过法律咨询热线向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咨询:她称,今年春节过后,她去江苏常州打工,听老乡说,某厂工资待遇较好,但该厂招聘女工限制在40岁以下,而她42岁了。为顺利进入该厂,她借用和她长相十分相像的妹妹身份证参加应聘,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前,她在工作时右上肢不慎受伤,工厂为她申报了工伤,结果被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出她系冒名顶替,工厂认为她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她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答:首先说明的是,她采取借用他人身份证、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她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即使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根据这位农民工反映的情况,她以妹妹的名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这种欺骗行为致使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她与工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法律认定。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这位农民工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然,她采取冒名顶替的方式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工厂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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