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临沂市某公司女工小刘产后携带合法生育手续、住院费用以及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发票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要求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时,被告知手续不合规定,不能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已缴费一年以上,合法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小刘是哪些手续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社保机构不予支付的呢?
原来,小刘2009年参加工作后,所在单位一直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没有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小刘为了获取生育保险待遇,在结婚生子后才去补缴了一年的生育保险费。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这里所说的“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参保女职工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虽然小刘是合法生育,但由于生育保险费是产后补缴的,社保机构遂决定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小刘未及时参加生育保险、未及时足额缴费是由用人单位造成的。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通讯员 王世欣 记者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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