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已为职工李某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故李某遭遇工伤后,法院仅判决单位支付他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伤残津贴,驳回了他要求支付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等的请求。
李某系济南某物业公司职工,2009年4月22日22时30分,李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小型越野客车撞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多发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0年8月13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伤为工伤。2010年11月8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李某属6级伤残。2011年8月2日,李某因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李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在李某受伤前已经为李某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物业公司已经为李某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对于李某主张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李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不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李某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7381.56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伤残津贴9060.51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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