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对遭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一项救济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因用人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虽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没有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经常发生。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失业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特邀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结合案例进行阐释。
案例:单位不缴费致解除或终止合同
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必须担责
徐某2009年1月1日与宁夏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该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徐某支付了经济补偿。但徐某在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时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其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830元。
案情点评: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徐某在该公司工作5年,并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因该公司未为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徐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单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辞职单位要赔偿损失
李某于2011年1月与宁夏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其间公司一直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5月5日,李某通过邮政快递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该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2014年6月10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案情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该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案中,李某向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清楚载明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才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所以公司应赔偿李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本报记者 马哲 通讯员 杨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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