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是无法领取驾驶证的,所以一般也不存在精神病患者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保险赔偿问题。但已领有驾驶证的人突发精神病撞死人怎么办?8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结束了这起离奇的保险合同纠纷。最终,保险公司赔偿肇事者保险金14万元。
王某是江苏海安一公司普通员工,没有精神病史。去年6月3日,他考取驾照,几天后便买了新车,并为新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今年4月8日,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人钟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了现场。第二天,王某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后,其父母立即陪他到公安机关自首。
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王某表示,事故的发生,是他突发精神病所致,他逃离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围观群众嘲笑。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是王某精神病发作所致。因此,公安机关未将王某定性为肇事逃逸,也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事故处理期间,王某与钟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了钟某家属19万元。此后,王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均遭到拒绝。今年5月,王某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要求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钟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万元。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精神病人肇事 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作为精神病患者,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对此,江苏海安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免赔情况是指驾驶人明知其患有某种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然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但王某此前无精神病史,对于“突发精神病驾车”这一行为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不具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过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三责险保险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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