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中暑时有发生。那么中暑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呢?
2013年2月25日,施女士丈夫董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安康关爱行动”保障方案的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意外身故保障金为2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2013年8月13日,董某从田间劳作回家后,突然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医生在病历上注明:中暑死亡。此后,保险公司人员来到施女士家中告知,董某中暑死亡不能获得赔偿。
施女士等人认为,高温引发董某中暑死亡,董某身亡属于突发的、不可预见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中暑属于一种物理性疾病,不符合非疾病的特征要件,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意外伤害险中的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中暑作为一种疾病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前提条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最后,经调解,保险公司补偿施女士等人5000元。
法官说法:
意外伤害险中的“意外”,不同于我们平常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意外,保险合同对于意外的界定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而我们平常所说的意外其实就是意料之外。因此,判断一个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范围,必须从这概念入手。中暑作为一种疾病已被医学界所确认。同时,高温是诱发中暑的原因之一,但是直接原因应是患者自身身体机能的缺陷,因此不是所有人在高温下就会中暑。同时。高温作业、炎热暴晒容易引发中暑应是一般人所具备的常识,所以中暑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不是突发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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