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仅仅购买了商业保险,在发生工伤后自掏腰包20多万元向职工赔偿商业保险不足部分,用人单位为此懊悔不已。
小李就职于一家木材加工公司,2014年1月20日,小李在锯木过程中,不慎将右手碰到了锯齿,被锯齿锯伤。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李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根据小李的受伤程度,已构成了伤残。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小李是在做私活的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法院。太仓法院受理了该起诉讼案件后,经过多番协调,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用人单位赔偿了小李35万元。由于当初该木材公司没有让小李参加工伤保险,而仅购买了商业意外保险,为此商业保险的不足部分20多万元都由该公司自己承担。
【法官提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根据新的工伤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有所提高,但同时保险基金赔付的比例也作了较大的提高,大大减少了工伤赔偿对企业带来的风险。但目前仍有不少企业心存侥幸,或因其他原因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往往为此承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因无力赔偿而倒闭。也严重影响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自身的工伤赔偿风险。职工在择业时,也应当充分关注自身的权益,积极要求企业履行缴纳工伤保险义务。对未履行该义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等,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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