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老板谢先生最近遇上了烦心事。谢先生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两车均受损。但他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却以两车是同一车主不存在第三者为由拒赔。他为此很苦恼:难道相撞的两车属于同一车主,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赔偿吗?近日,梅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作出赔偿。
2012年12月23日晚上,谢先生接到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丘师傅的电话,获知货车出现问题,他马上驾驶轿车赶往货车停放地,并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距离货车10米远的地方后下车。正巧在此时,丘师傅启动货车,在退车时不慎撞到了谢先生的小车。
事故发生后,经梅县交通警察大队证实,丘师傅驾驶的货车撞坏了谢先生的小轿车。同时由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59768元。此外,谢先生还支付了鉴定费2600元,拖吊费1460元,合计损失63818元。
由于事故发生前,谢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此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不久,他得到的却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通知。在各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谢先生将丘师傅、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的梅江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核定原告谢先生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为6181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定谢先生和丘师傅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谢先生损失30909元,另30909元由谢先生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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