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驾车发生事故后被甩出车外,随后被自己所驾驶的车碾轧二次受伤,他认为自己相对于本车是第三人,要求自己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近日,顺义法院认定邵某并非第三人,保险公司不用赔。
邵某诉称,2013年1月14日,他驾驶大型客车在顺义一个交叉路口由北向南行驶,适遇贾某驾驶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他在受到第一次撞击后受伤,因安全带损坏不能使用,从自己驾驶的车辆中甩出,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轧二次受伤,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他负主要责任,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邵某除了起诉向贾某及贾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外,还要求他自己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他认为自己被甩出本车并与本车发生二次接触,相对本车来说是第三人。
法院认为,不应将邵某视为本车的第三人,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邵某。由于事故另一方贾某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贾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邵某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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