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随旅行团出游,因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车上8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旅行社以车辆系向运输公司雇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运输公司又以事故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拒不赔偿。8名乘客将旅行社、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日前,石狮法院一审判定,旅行社、运输公司应共同对游客进行赔偿。
2013年1月2日,王女士准备前往江西旅游,后与石狮某旅行社签订内容为“由旅行社提供往江西宜春往返旅游服务”的《团队旅游合同》。3天后,王女士等人乘坐由旅行社雇请的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大型卧铺车在泉南高速公路发生侧翻,导致王女士等8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江西交警认定,该车的驾驶员(系该运输公司雇用的员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旅行社、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互相推脱,对该事拒不承担责任。
日前,石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上,旅行社辩称,该案系运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虽同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其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险人旅行社在该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故其也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该案应由直接责任人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石狮法院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运输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游客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经法院多方做工作,王女士等8人分别通过调解、判决等形式获得赔偿共计9154466.67元。
另外,由于被告运输公司、旅行社与被告保险公司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又由于在应如何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上两个承保人产生争执。因此,在该案中对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何责不作审查,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另行提出主张。
同时,石狮法院提醒,现正值暑期旅游旺季,外出旅行一定要找正规的旅行社并签订合同,明确旅行详细过程及权利义务,方便在产生纠纷的时候保护好自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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