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的员工黄某在驾驶其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时肇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但黄某其实并不具备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资格,保险公司起诉伍某要求返还交通事故赔偿款81363.57元及利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的要求获得了支持,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司机未按准驾车型驾驶
保险公司提起反诉
2010年5月,伍某为其所有的涉案中型普通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伍某的员工黄某驾驶上述车辆与行人李某、林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后中山市交警支队认定黄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黄某所持驾驶证记载的准驾车型为B2,而涉案车辆属中型普通客车,车型代号为B1。
李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中山市横栏医院住院治疗。为此,伍某为李某支付医疗费18629.4元,黄某向李某支付了2000元,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了70916.9元。后林某与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签订《调解协议》1份,双方确认:保险公司于签订协议后向林某支付赔偿款10446.67元。林某确认黄某、伍某已支付全部的医疗费16110.3元。
2012年12月,伍某以保险公司未按交强险规定在医疗费用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8790.6元及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则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员资格的,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伍某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其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黄某驾驶,存在过错,故伍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保险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伍某向保险公司返还交通事故赔偿款8136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庭审焦点:黄某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伍某在庭审时辩称其并非本案事故的致害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司机黄某虽是其厂员工,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黄某是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走被保险车辆,因此应由黄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本案中司机黄某是有驾驶资格的,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范围,故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
保险公司则认为,黄某具有B2、E车型的驾驶资格,但其所驾驶的涉案车辆属中型普通客车(车型代码为B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驾驶行为已违法,故要求黄某返还上述赔偿款81363.57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追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黄某未取得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车型代码为B1)的驾驶资格,其驾驶涉案车辆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理赔责任。但出于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的社会利益考量,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向受害人赔偿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至于伍某应承担的责任问题。首先,交警部门虽认定黄某承担涉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黄某系伍某所聘请的司机,被保险车辆为伍某所有,且该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非家用小轿车,故法院认定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雇主伍某负担。
其次,伍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未取得B1 车型驾驶资格的黄某驾驶并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对事故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伍某的诉讼请求且伍某向保险公司返还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81363.57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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